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陆冷飞发布时间:2022-10-14浏览次数:16980

药大研函[2022] 34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21014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开拓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术交流,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与科学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术活动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实现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我校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直博生。

二、学术活动形式

研究生学术交流系列活动包括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课题研究,并结合学科和专业实际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和创新学术论坛等活动。旨在巩固专业知识,提升学术素养和科学研究能力。具体分类如下:

类:参加国家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优秀论文奖;获得省级学术会议优秀论文一等奖。

类: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优秀论文奖、优秀墙报奖。

类:参加研究生院、科技处或各学院层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活动,如专家学术讲座、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等。

注:1、上述的国家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主办单位须为国家级或国际性学术组织;省级学术会议主办单位须为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组织。

2、已单列为培养环节的开题报告、公开报告、课程中组织的专题讨论及课题组组织的组会,不作为学术活动。

三、总体要求

1.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术活动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之一,计2学分,记入培养方案中的学术活动学分。

2.各培养单位需指定专人担任各学科、专业学术活动的课程负责人,负责指定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学术活动考核和成绩录入工作,学术活动工作量计算按照每15人(不足15人按15人计算)计1个标准学时执行,工作量计入该课程成绩录入所在学期。

3.研究生须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各学院与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并加强组织、指导与督促检查。

4.学术活动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学术活动7次(共计2学分),直博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学术活动9次(共计2学分)。如参加类学术活动可直接获得2学分。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学术活动5次(共计2学分)。如参加类及以上学术活动可直接获得2学分。

5.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学术活动有补充要求的,研究生应遵照执行。

四、记录与考核

(一)记录

研究生参加的每一次学术活动,都要在《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附表)上记载,记录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报告题目、活动类别、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主讲人(主办单位)、活动主要内容、心得体会(不少于800字)等。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应提供相关证明如学术活动的通知、参加会议的现场图片等;以口头报告者身份参加的学术活动应提供书面的报告文稿,并附学术活动的通知。活动记录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属学科(专业)学术活动课程负责人进行考核。

(二)考核

1.课程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学术活动次数、《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内容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价为“通过”的学生方可获得学术活动学分。

2.硕士生的学术活动考核应在第五学期末完成并录入成绩,博士生的学术活动考核应在第七学期末完成并录入成绩,直博生为第九学期末完成并录入成绩,考核通过计2学分。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学分。

3. 按规定要求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4.研究生院不定期组织督导对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

5.研究生应如实记录其参加学术活动情况。凡在学术活动中通过抄袭、造假等不端行为获取学分者,一经查实,相应的学术活动不予承认,并按照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各类研究生项目申报,不得评优、评奖,不给予硕博连读资格,作弊行为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药大研函〔2022〕34号: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细则.pdf

附件1: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