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研函〔2026〕31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院部:
现将《中国药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6年7月2日
中国药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一流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上岗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且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不直接关联。
第三条 探索打破导师终身制的新路径,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建立基于科研活跃度和研究生培养绩效的动态调整机制。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通过即获得下一年度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资格,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通过即获得下一年度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资格。未通过当年度上岗招生申请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仍然具备指导其名下已招收硕士生的资格。
第四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素质要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首要职责,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须有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须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三)指导教师本人拥有一定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具体标准详见第九条。
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二)、(三),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四):
(一)课程教学要求:
申请者当前承担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申请上岗招生的上一学年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个标准学时(参照《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认定细则》),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备注:首次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对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二)科研项目要求:
1.理工医药类,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10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近三年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50万元,或近一年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20万元。中级职称申请者须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20万元的国家级纵向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50万元的省部级项目。
2. 经管文法类,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3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近三年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20万元,或近一年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10万元。中级职称申报者须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5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承担单笔到账≥20万元的横向项目。
经管文法类含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公共管理,下同。
3. 扶持学科类,近三年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2万元。中级职称申报者须作为主持人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
扶持学科类含思想政治教育、药学教育学,下同。
(三)科研成果要求:
1. 理工医药类,近三年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至少1篇在学科一流及以上期刊发表或2篇在学科重要期刊上发表。
2. 经管文法类、扶持学科类,近三年在SCI、SSCI、C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1篇;或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CSCD索引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不受条件(二)和(三)的限制:
1. 近三年以第一发明人获新药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学校排名前二)。
2. 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成果转化,单项一次到账≥100万元。
3. 近三年以第一通讯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自然科学类)》权威及以上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4. 近三年以前三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 近三年以前二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
6. 近三年指导的硕士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同时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条件。本人行政工作经历、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等须和招生专业高度吻合。首次申请时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六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三)指导教师本人拥有一定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具体标准详见第九条。
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理工医药类,近三年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20万元,或近一年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10万元;经管文法类,近三年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10万元,或近一年横向科研经费累计总到账≥5万元。
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同时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条件。本人行政工作经历、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等须和招生领域方向高度吻合。首次申请时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七条 申请者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提交上岗招生申请材料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
一、已通过当年度学术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可直接通过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已通过当年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可直接通过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
二、校人事处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如校人事处确认其获得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内可免资格审定。针对期满后过渡阶段(一年内)的人才计划入选者,对于文章发表时间可弹性认定。
三、江苏省“十佳研究生导师”提名奖或“十佳研究生导师团队”提名奖负责人。
四、以第一发明人获原创一类新药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学校排名前二)或其他类新药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学校排名第一)。
五、立项经费≥500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组的主持人,项目在研期间可指定1名项目组骨干成员上岗招生学术学位硕士,确定人选后不可更换。
第八条 限报要求:
一、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师德师风方面鉴定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申报。
二、在过去两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在受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报、评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扰乱评审工作等行为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如提供虚假信息且已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撤销其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
第九条 其他说明:
一、上述条件中的“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当年材料审核确认截止日,一般为6月30日。如2026年资格审核计算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上岗招生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龄应不少于3年。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时间以立项计划书项目起止时间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以分配到申请人账户时间为准,经费数以在统计年限内分配到申请人账户的金额为准。
二、发表论文原则上以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无特殊说明,申请人为主要通讯作者(通讯排名为最后两位),如文章不设置通讯作者,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发表时间以出版时间为准。
为鼓励学科交叉及跨校合作,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对发表于《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自然科学类)》顶尖期刊的研究性论文,中国药科大学作为第一或者第二通讯单位,申请人排序可放宽至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3)或共同通讯作者(排名后3),论文认定有效期为发表后5年;对发表于《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自然科学类)》一流期刊的研究性论文,申请人排序可放宽至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2)或共同通讯作者(排名后2)。
为支持和鼓励更多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于中央定点帮扶、援疆、援藏及省内对口帮扶等各类定点帮扶工作,在申请导师上岗资格评审过程中,对参与上述帮扶工作的申请人的文章发表时间实行弹性认定政策:参与定点帮扶工作的年限,可折算为文章发表时间的弹性认定年限。
三、指导教师本人应拥有一定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导师招生人数与本人拥有可支配科研经费须符合以下要求:
导师类别 | 学科分类 | 导师本人招生资格可支配经费基数 | 导师招收第二名及以上硕士生经费数 |
硕士生 导师 | 理工医药类 学科 | 4.5万元 | 学术学位*3万元/生 |
专业学位*1.5万元/生 | |||
经管文类 学科 | 1.5万元 | 学术学位*1万元/生 | |
专业学位*0.5万元/生 | |||
扶持类学科 | 每招1个学术学位*0.6万元 (从首个招生算起) | ||
注:1. 可支配科研经费是指导教师本人以竞争方式取得并可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包含行政经费、教学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国家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
2. 国家专项计划不包含在计算范围内。新引进人才被认定为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入校三年内可不受经费限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各院部组织审定,报校研究生院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1个二级学科或领域方向内申报。同时为鼓励学科交叉,经申请同意后,允许其在另一个二级学科或领域方向内申请指导教师上岗招生,但一般不能超过2个二级学科或领域方向。跨学科或领域方向申请资格者须经所跨学科或领域方向所属院部审批。
第四章 资格取消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硕士生招生资格:
一、存在师德失范问题者;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需要暂停招生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硕士生导师岗位:
一、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硕士生导师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需要退出导师岗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院部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在岗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鼓励各院部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对在岗指导教师进行评估和考核。首次上岗招生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任何人如对申请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结果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有组织科研硕士生导师及导师组上岗招生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药科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办法》(药大研函〔2024〕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