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学位办发布时间:2020-07-13浏览次数:2689

各学院: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稳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20年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导师资格审定工作按照《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工作实施办法》(药大研〔2015178号,简称“《审定办法》”)执行(见附件1)。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借鉴同类高水平大学的标准,并根据院内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制度实施细则,且原则上各项条件不低于本办法要求。同时,结合专业学位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学院发展需要的专业学位校内研究生导师的审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原则上不低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标准。实施细则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标准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导师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及对申请导师资格者进行审核确认。结合《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苏教研〔20188 号)、《中国药科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各学院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对申请者师德师风严格审核,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同时对申请者持有的科研经费和学术成果进行审核确认,所有申请者的证明材料须在学院保存,以备学校调取抽查。

三、此次新晋职称人员可不用填写申报简况表,填写附件4递交所在学院,自动获得相对应的导师资格,各学院将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今年新评为副高的老师不可破格申报博导。

四、跨学科申请导师资格者须明确主招生专业,同时须达到所跨学科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等),且其科研项目内容须与所跨学科的研究方向相关,并按《审定办法》规定程序由跨学科所属学院审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核。

五、理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医学与临床药学学院、工学院在进行导师资格审查时,需与化学、生物学、基础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基础支撑学科发展规划相结合,紧密围绕《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学位授权点合格(专项)评估中对导师人数要求。

六、报送材料及时间:

请各学院于2020725日前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学位办:

1、附件4(导师资格申报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汇总表须与电子版表格保持一致,并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博导/硕导资格简况表电子版压缩文件。

仅限新任导师填写(含硕导变更为博导、原破格导师取消破格等)。请将该表的电子版压缩后发送至研究生院,纸质版由所在学院保存。

3、破格导师申报成果清单

破格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其导师资格由各学院参照破格条件每年审核一次。各学院需向研究生院提供破格申报导师的论文清单(论文题目,杂志名,影响因子,卷刊号及所有作者)和经费清单(项目来源,编号,项目名称,到账经费数),两个清单学院加盖公章。

七、备注:

1、新申请导师资格者须在汇总表内“申报岗位类型”一项中详细标注个人情况,在相应岗位内打“√”,同时符合多项的须勾选完整。

2、特聘研究员和特聘副研究员的导师资格由人事处依据《中国药科大学“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计划实施办法》(药大人〔2015184号)进行审定,在聘期内各学院不需要重新审核其导师资格。特聘研究员获聘教授(或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获聘副教授(副研究员)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其导师资格由所在学院依据《审定办法》进行重新审核。

3、附件1申报条件中的“近三年”,以自然年度计算,即统计201711日至2020630日之间的科研成果及经费。

4、关于成果的补充说明:经费要求是划拨(分账)到个人账户,国家和省部级的人才经费可算入到账经费,教学经费、中央高校基本业务费、国自然学校配套、以学生名义申请的创新计划、双一流及其他校内经费都不计入申报范围;申报文章必须是研究性论文,如涉及到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可参照人事处职称评定的相关要求。

5、请认真填写汇总表格,研究生院以此作为招生部门分配招生指标的依据。

  

附件:

1.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工作实施办法

2.中国药科大学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简况表(A4纸)

3.中国药科大学申请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简况表(A4纸)

4. 导师资格申报汇总表

5. 破格导师申报成果清单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