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大研函〔2021〕39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标准认定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院部:
现将《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标准认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21 日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标准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的评定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和服务贡献评价导向,更加科学设置学位授予质量标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成果标准认定。
第三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成果主体为学位论文,以及体现学位论文研究价值和水平的相关支撑成果。成果应具备科学性和真实性,符合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能够突出理论、应用或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水平。
第四条 申请学术博士学位的成果应在本门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创造性,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学位论文获得高质量评价
学校统一组织的盲审结果三份意见全部为优秀(成绩均≥90)。
2、发表高质量学术期刊论文
(1)理工医药类
在学科一流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或在学科重要期刊发表2篇研究性论文;或在学科重要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且两份盲审结果至少有一份优秀意见。授权专利等同于1篇学科重要期刊论文,申请学位时需获得授权公告号。
发表的论文、授权专利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经管文法类
在SCI、SSCI索引源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CSSCI索引源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或CSCD索引源期刊发表4篇论文。
发表的论文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3、学科交叉高水平研究性论文
以共同第一作者(署名前两位)在权威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排名前二的作者均为我校研究生,且分属两个不同的二级学科(如研究生在一个学科内,须在论文提交盲审之前,由其所在学院论文审查委员会认定其交叉合作性质),发表的论文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4、参与重大原创科技成果
(1)作为前三发明人申请专利并实现转化,且一次性到账≥250万元。该专利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原创一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前二)或其他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第一)。该新药应是本人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
第五条 申请学术硕士学位的成果应在本门学科领域具有先进性,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学位论文获得高质量评价
学院论文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盲审结果为优秀(盲审成绩≥90)。
2、具有较高质量的相关成果
(1)理工医药类
在学科顶尖及以上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署名前四位);或在学科一流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署名前三位);或在学科重要期刊发表1篇研究性论文(署名前两位);或在普通期刊发表1篇论文;公开发明专利(或软件注册权登记的知识产权)等同于1篇普通期刊论文,申请答辩时需获得专利公开号。
发表的论文、授权专利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经管文法类
在SCI、SSCI或CSSCI索引源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或CSCD索引源期刊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发表的论文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3、发表高质量会议论文
在省级及以上学术论坛获优秀论文一、二等奖,获奖证书颁发单位须为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组织。
获奖论文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4、参与重大原创科技成果
(1)作为前三发明人申请专利并实现转化,且一次性到账≥100万元。该专利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作为发明人之一获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前二)。该新药应是本人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
第六条 期刊分档参照论文发表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公布的《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
第七条 发表论文应以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之一,如无特殊说明,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署名第一)。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交流,凡是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可以以合作方高校和中国药科大学为作者单位,导师作为通讯作者之一,排名不分先后。
第八条 申请学位时每名研究生只能使用1项专利,且1项专利只能供1名研究生用来申请,要求研究生在专利发明人中排名前三位,第一发明单位为中国药科大学。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对发表论文暂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所属学科发展特征和人才分类培养目标,遵循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有利于产出高水平成果的原则,开展具体规定的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为激励颠覆性创新,在原创研究方面有突破性发现的研究生,可由各学院提名,经过学院论文审查委员会认定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在满足学校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以自行确定所带研究生的毕业要求,但须在入学时明确。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先的规定《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2017版)》(药大研〔2017〕166号)与本规定并行,对于硕士研究生并行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博士研究生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