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药大研函〔2021〕40号)

发布者:杨涓发布时间:2021-12-22浏览次数:2570

  

  药大研函〔2021〕40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院部:

现将《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21日  

 

 

 

 

 

 

 


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实施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与专业技术岗位不直接关联。

第三条  探索打破导师终身制的新路径,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建立基于科研活跃度和研究生培养绩效的动态调整机制。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通过即获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未通过当年度上岗招生申请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仍然具备指导其名下已招收博士生的资格。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素质要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首要职责,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独立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提交上岗招生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

(三)指导教师本人拥有一定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具体标准详见第九条。

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二)、(三),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四):

(一)课程教学要求:

申请者当前承担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申请上岗招生的上一学年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参照《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认定细则》),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二)科研项目要求:

1. 理工医药类,作为主持人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承担横向项目3项以内代表性科技类项目总赋分不低于30分(参照人事处《科技类项目及成果赋分表》

2. 经管文法类,作为主持人在研立项经费≥10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作为主持人在研两项立项经费≥5万元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近一年作为负责人承担单笔到账经费≥50万元的横向项目,或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承担单项合同到账经费≥150万元的横向项目。

经管文法类含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药学教育学,下同。

(三)科研成果要求:

1. 理工医药类,近三年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至少1篇在学科顶尖及以上期刊发表或2篇在学科一流期刊发表。

2. 经管文法类,近三年在SCI、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1篇;或在CSSCI索引源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2篇;或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CSCD索引源期刊发表论文4篇。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不受条件(二)和(三)的限制:

1. 近三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原创一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前二)或其他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第一)。

2. 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完成成果转化,单项一次到账≥250万。

3. 近三年以第一通讯作者在《中国药科大学共识期刊目录》一流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或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研究性论文2篇。

4. 近三年以前二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 近三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

6. 近三年指导的博士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条件。本人行政工作经历、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等须和招生专业高度吻合。首次申请时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

四、符合基本条件和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

(一)院士、二级教授。

(二)校人事处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如校人事处确认其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年内可免资格审定。

(三)“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四)江苏省“十佳研究生导师”或“十佳研究生导师团队”负责人。

(五)药品注册证书的发明人(成果原创于我校)。

(六)以第一发明人获原创一类新药临床试验许可(学校排名第一)。

(七)立项经费≥1000万的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组的主持人,项目在研期间可指定1名项目组骨干成员上岗招生,确定人选后不可更换。

第六条  限报要求:

(一)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师德师风方面鉴定不合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报。

(二)在过去2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在受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

(四)申报、评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扰乱评审工作等行为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如提供虚假信息且已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撤销其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或在其研究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愿意承担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二)须具备我校规定的校内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在本学科具有较高的造诣和知名度,能为我校拓展优势学科建设和加强产学研合作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三)须得到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且身心健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需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并确定校内合作指导教师。校内合作指导教师承担兼职指导教师所招研究生的培养配套经费和联合培养职责。校内合作指导教师最多只能与一名兼职指导教师合作指导研究生。

第八条  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学校发展战略,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及学院领导推荐,校长可以直接确认国内外知名学者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同时报校研究生院备案,以发挥对特殊人才的绿色通道作用。

第九条  其他说明:

上述条件中的“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当年材料审核确认截止日,一般为6月30日,即2022年资格审定时计算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时间以立项计划书项目起止时间为准,横向科研项目以经费到账时间为准,经费数以在统计年限内分配到申请人账户的金额为准。

发表论文须以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无特殊说明,申请人为主要通讯作者(通讯排名为最后两位),如文章不设置通讯作者,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发表时间以出版时间为准。

指导教师本人拥有一定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学科分类

指导教师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最低要求

博士生

指导教师

理工医药类

D1*7.5万+D2*20万

经管文法类

D1*2万+D2*5万

注:1. D1:指导教师现指导的一、二、三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总数;D2:指导教师下年度拟招收博士研究生数。

2. 博士生指导教师拥有可支配科研经费须先扣除招收硕士生经费要求,再按照招收博士生数量核算科研经费最低要求。

3. 可支配科研经费是指指导教师本人从校外取得并可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包含行政经费、教学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人才培养基金、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国家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双一流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各院部组织审定,报校研究生院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1个二级学科内申报。同时为鼓励学科交叉,经申请同意后,允许其在另一个学科内申请指导教师上岗招生,但一般不能超过2个学科(包括其所在学科)。跨学科申请资格者须经所跨学科所属院部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院部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在岗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鼓励各院部制定考核指标,定期对在岗指导教师进行评估和考核。首次上岗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任何人如对申请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结果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工作实施办法》(药大研〔2015〕178号)同时废止。2022年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对教学工作量暂不做要求。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