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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2024学年博士科研激励基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鞠笑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次数:397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自主权,鼓励博士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科研激励基金实施细则〔202419号),现启动2023-2024学年博士研究生“科研激励基金”评定工作。为做好此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与发放时间

本次科研激励基金的评定工作应在2024615日前完成,并于630日前完成发放工作。根据我校有关财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评定发放的金额将自动“清零”。

二、基金奖励对象

2020级、2021级、2022级、2023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活动。

四、评审办法

(一)我校博士生科研激励基金由导师根据所指导博士生的科研表现自行评定。

(二)各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对导师所报的博士生科研激励基金金额分配表进行严格审核,评定结果要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院将《2023-2024学年博士研究生科研激励基金评定结果一览表》(见附件)于2024615日前交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后,由计财处于2024630日前直接划入学生账户。

五、金额分配

(一)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可支配的金额为:该导师指导的(2020+2021+2022+2023级)博士生数×6000元;

(二)导师根据所指导博士生本学年的科研表现自行确定发放名额及发放金额。

示例:以某导师招收3名博士生为例(20202名、20211名),该导师本次评定中可支配的金额为18000元,可根据3位博士生的表现发放科研激励基金,总数不得超过18000元。

六、其他事项

(一)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做出答复。

(二)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生科研激励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药大研函[2024]19号).pdf

学院2023-2024学年博士科研激励基金评定结果一览表.xlsx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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